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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證照簡介

法令依據

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:

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﹑性質,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;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,設置安全衛生組織、人員。

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:

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,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(以下簡稱管理人員)

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;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,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。
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,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,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。

適用範圍

優實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│公司簡介│
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3號11樓之4
TEL:(02)2396-0311 FAX:(02)2393-76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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